山东泰安:法律不能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

来源: 网易| 2023-05-04 22:08:12

近日,《以案说法丨追讨工程款不成反被抓 民企权益如何保障》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朋友圈和媒体圈广泛传播,严重削弱了刚刚因为“淄博烧烤”给山东带来的正面影响力,为什么大家如此关注这个社会上极为“普遍”的案子?

因为,法律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据文章介绍:2021年,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厦集团)通过招标承接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河海(泰安)热电厂泰安热力公司建设的PPP项目(供暖项目)工程基建部分。

PPP项目位于泰肥铁路以北、104 国道以西,占地面积约 292 亩,估算总投资108046万元,建成后将作为泰安市城区基础热源,同时作为老城区的补充热源,满足 1005万m2的供暖需求,是泰安市的重点民生项目。

其中,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PPP项目的主办方;河北电建公司是该项目的总包方;江苏河海公司既是社会资本方(投资方)和专业承包方;山东广厦公司是110KV同塔双回接入系统土建工程的分包方,赵民代表山东广厦公司负责施工,该工程是泰安西部热源厂围墙外14公里110KV同塔双回接入系统项目地下塔基工程土建施工。

2022年,工程完工,项目已投入使用,但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其却以各种理由不予结算工程款。由于赵民系垫资、借资施工,无奈之下,赵民将河海(泰安)热电厂起诉至泰安市岱岳区法院。河海(泰安)热电厂辩称该资金是由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张峰主任负责,河海(泰安)热电厂没有能力偿还,如果张峰能够划拨,一定支付。

2023年春节前,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农民工为讨要工资,对赵民实行围攻、跟踪、堵家门的方式,无奈高息借贷500余万元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后在多次找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张峰主任讨要工程款,张峰主任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接电话,且不见面,拒不付款,在此情况下,赵民在张峰的车辆上安装了一个定位器,其目的是便于找到张峰当面沟通偿还工程款的事情。

这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背景。

张峰主任发现后,据此向泰安市主要领导报告称,其个人安全受到重大威胁,并谎称赵民还在河海热电厂两位老总车上也安装了跟踪器,赵民涉黑、涉恶,严重破坏了泰安市的招商引资环境,由于岱岳区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张峰又举报岱山区人民法院是赵民的保护伞。如此颠倒黑白的举报,泰安市主要领导未调查事情全貌,而偏信张峰主任的一家之言,批示要严格查处,并成立了专案组。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岱岳区扫黑除恶办公室,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局调查确认:赵民涉黑、涉恶不成立,岱岳区法院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成立,跟踪器只安装了张峰主任车上一个,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赵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实在构不成立案标准,但张峰主任仍持市委主要领导批示,不断给公检法系统施压,在赵民血压高(190/110mmHg),数次到医院检查,看守所三次拒收的情况下,批准逮捕。

其间,在案件审理期间,张峰主任通过河海热电厂提出,要求必须依据他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为标准支付工程款,而不是依法院通过摇号选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如果赵民答应的话,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赵民由于投入太大,且为垫资借贷施工,且高息借贷为农民工发放工资,数额巨大,无法承受,因此,拒绝了张峰“放弃经济索赔”的要求。于是,张峰主任就不断拿着市领导的批示给司法部门施压。

并且,为了进一步对赵民施压,张峰等人联合河海原老总栾某,编造赵民行贿40万元的罪名,目前案件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以上就是本案的全部过程,没有任何的复杂性,就是广厦集团(赵民)承接PPP项目工程基建部分,工程结束之后,工程的主办方泰安公用事业中心不再支付赵民工程余款,不接电话,不见面。在这种情况下,被逼无奈赵民在项目主办人张峰的车上按照跟踪器,安装跟踪器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找到张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无非法目的,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了能够逼迫赵民放弃自己合法权益,张峰以“破财消灾”的方式要求赵民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换取,为了进一步的施压并联合河海原老总栾某,编造赵民行贿40万元的罪名。说白了张峰就是“卸磨杀驴驴不服,拿着法律当屠刀”。

由此可见,这件事分为三个环节:

一、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欠债不还:据文章介绍,公益项目均需要提前规划、预算、审批等完整的流程,因此应该是方案详细、规划齐全、资金充足、监管严格,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情况,但是,该项目却拖欠赵民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究其原因是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主办方经常改变项目的施工图纸,翻来覆去的施工,导致建设的成本大幅度提高,进而无法偿还赵民的工程款。

二、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作为项目的主办方违约:在项目施工完毕,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作为项目的主办方拒绝支付赵民剩余的工程款,导致赵民亏损巨大,尤其是500万的高利贷,这对于一般人来说都是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张峰不接电话,不见面,不付款,可以想象赵民是多么无奈和绝望?这也是赵民“违法”安装跟踪器的前提,但是这并未给张峰主任带来任何不良后果。

三、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张峰以追究赵民刑事责任为条件要求赵民按照他制定的评审单位作为评审依据,这样违背法院的“摇号”指定评审机构的规则,并且联合海原老总栾某“行贿40万元”的事情,这件事更是可笑至极,这种拿法律作为手段,达到威逼赵民屈服的背后目的是什么?可想而知,无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这个利益又什么?就是侵吞赵民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但是,我们必须说明的是:海原老总栾某主动承认“受贿40万元”罪违背常理,首先是赵民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处于整个事件的弱势地位,不可能威胁到栾总。其次,栾总一直毫无理由的拒不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赵民无法结算和拿到工程款,赵民为了拿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存在不得不行贿的可能性。作为行贿和受贿的双方均不可能主动的交代,这是违背常理的事情。即使栾总承认,也两种可能,一种是这种行贿行为根本不存在,是栾总做虚假证据;另一种可能是栾总受到某种压力而配合张峰对赵民的“围剿”。

不论是那种目的,这种主动承认行贿的行为都是极有“猫腻”行为。

另外据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肖红介绍:在车上装跟踪器,确实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单独就隐私权而言,刑法尚没有规定为刑事犯罪,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受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赵民只是为了找到张峰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无违法的目的,并且也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警告、罚款、最多也是行政拘留,构不成刑事罚罪,更不能逮捕。

因此赵民是无辜的,因为,干了活不仅亏了钱而且还负了一身债务,现在自己无知的行为又被人利用,陷入牢狱之灾,不得不说,民企法律地位实在很难保障!

客观的说,如果整个工程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款还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吗?不会!

如果张峰能够及时结算工程款,还会有今天吗?不会!

如果张峰能够理解赵民是已经陷入绝境的情况下采取不理智行为,还会有今天的结局吗?不会!

如果执法部门能够坚守法律,坚守“因果关系”,那么还会有今天吗?也不会!

但是,如果就是如果,如果恰恰是对现实的否定,造成今天结局根源是什么?

是国有单位的以大欺小“丛林法则”,是权力者猎杀弱者屠宰场,是法律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是拿着法律当屠刀的结果。

这还是国有单位应该干的事情吗?还是人民的公仆吗?还是执政为民宗旨吗?

不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张峰的做法是背离初心和使命使然,是挑战法律和权威的邪路上狂奔。

为什么?真的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吗?

也不是!

这是为了掩盖在这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被贪污的黑洞,赵民只不是堵住黑洞石料而已。

谨防法律不能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

来源:网易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I3TK02MC05533I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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